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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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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对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的行为,加重了行政处罚,其中对有的行为规定的拘留期限和罚款数额没有幅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这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但考虑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还是应规定适当的处罚幅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追逐竞驶的行政处罚,以与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共同作了研究,在实际执行中,对追逐竞驶尚未构成犯罪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超速驾驶等规定进行处罚的,可不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个问题宜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这次可先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对饮酒、醉酒的标准予以明确。据了解,在实际执行中,饮酒和醉酒的认定标准是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这一国家标准执行的,对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确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个标准,还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草案中可不作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加重了对酒后驾车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行为的处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平衡,需要统筹考虑加重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一些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次修改主要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调整,这次可先不作修改,待以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一并研究解决。

    此外,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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